北京市人才(北京市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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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北京市人才,以及北京市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北京市人才招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超越业务范围招聘。

(三)不得招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动的人员。

(四)不得侵犯其他单位以及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五)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七)未经应聘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

(八)不得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第三条 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刊播人才招聘启事,用人单位必须出具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特殊行业(如新闻出版、医药卫生、娱乐演出等)的许可证明。

(三)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一式3份)。

(五)外省、区、市单位在本市招聘人才,除出具上述材料外,还必须出具本省、区、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同意在京招聘的批准文件。

(六)法人单位(含外省、区、市在京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或者“注册证”,同时出具其上级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第五条 需刊播人才招聘启事的单位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由市人事局核发《招聘人才批准书》。

用人单位持《招聘人才批准书》及核准的启事文稿刊播启事。

启事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第六条 未经用人单位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转发、公布其招聘信息,不得强行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应聘人员,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招聘工作。第七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人才,必须取得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者许可;用人单位必须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或者协议。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人才信息网络及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中发布招聘信息。信息发布者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查。第九条 用人单位所需人才本市不能满足需要时,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招聘外地人才到本市工作。区、县所属单位及无主管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由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市属单位及其他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单位性质、主要业务、确需招聘外地人才的理由、招聘的专业、职位、数量、聘用期限、待遇、招聘地区及招聘方式等。

(二)证明用人单位法人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聘用合同样本。

(四)用人单位能为外地人才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市、区、县人事局对用人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由市人事局核发《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

(一)本市人才资源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要。

(二)拟招聘的人才不属于法律、法规限制流动的人员。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聘外地人才后,必须持《招聘外地人才批准书》,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招聘外地人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责令其清退非法聘用的人员。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北京都有哪些人才市场?地址都在哪?

1、北京创业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293。

2、北京中高级人才市场。地址: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南厅2层222-240、北厅2层。

3、北京东部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城关镇。

4、北京教育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6。

5、北京工体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

6、北京人才市场海淀分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电话:01082666405。

7、北京人才市场雍和宫桥市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电话:01064286699。

8、丰台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

9、绿谷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平谷区新平东路。

10、大兴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

11、东城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年湖北里10。

12、丰台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路6号。

13、中关村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乙29号。

14、延庆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妫水北街26号。

15、顺义区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顺义。

16、公主坟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8-22,电话:01063941096。

17、中国国际人才市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院报告厅。

18、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人才市场。地址:三里河路甲11。

19、中国国际人才市场北京市场。地址: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

扩展资料

求职的途径:

1、网上求职

网上求职是最简便的方法,可以足不出户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浏览各大公司网站的招聘主页,这些公司每年都会集中招募实习生,此时投递简历是最好的办法。只要给有关单位投递自己的简历,等待通知就好。

2、人才市场

最大众化的就是人才市场的各种专场,全场招聘会。很多城市都有自己人才市场,一般周末人是最多的,这里涵盖了不同的行业,销售,行政,技术等各种职位。

人才市场企业单位参差不齐,但也有专场招聘,而且企业数量比较庞大,同时竞争力比较多,大多数人都是海投。所以一定要有一份能全面介绍自己基本信息,技能,经历经验的简历,以及一个好的精神面貌。多去找找,多投简历,经常关注,总有合适自己的工作。

3、主动上门求职

很多公司都会将自己的招聘海报粘贴在公司前,这时你可以主动找到人力资源部求职,这样也是一种不错的方法。

4、参加商业竞争比赛

商业竞争比赛主要是针对一些比较优秀的人才,一些有名的公司会通过比赛来选取所要录取的优秀人才,所以这也是实现高薪高职的出路。

5、内部推荐

这种主要是针对一些人脉丰富的人来说,他们可以通过一些朋友牵桥搭线进入自己想到的单位部门,或者通过已参加工作的学友、亲戚、朋友来获得实习机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求职

北京市人才居住证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由聘用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定核发。《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办理延期手续。

六、《工作居住证》遗失或需变更聘用单位、居住地址等内容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发或变更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七、持《工作居住证》满3年的,经聘用单位考核推荐,根据其能力、业绩情况,对于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八、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北京人才引进政策

北京市引进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本市人才队伍结构,加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保障,根据《关于率先行动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发〔2017〕20号)、《关于优化人才服务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发〔2017〕38号)及国家和本市引进人才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围绕北京“四个中心”战略定位和城市总体规划布局,立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多样化人才需求,坚持政治站位,坚持首善标准,以德为先,通过多种方式不拘一格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创新主体引进紧缺急需人才。

第三条建立优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来京工作的,可快速办理引进手续:(一)“千人计划”和“海聚工程”的中国籍入选专家;

(二)“万人计划”、“高创计划”、中关村“高聚工程”的入选人;

(三)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本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主要获奖人。

第四条支持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引进人才:(一)在京承担国家和本市科技重大专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工程等任务或进行其他重要科技创新的优秀人才团队,其领衔人可办理人才引进;

由2名国家或本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推荐,优秀人才团队的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二)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5000万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7000万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其主要创始人和核心合伙人可办理人才引进;

近3年累计自主投入1亿元以上(含)或近3年累计获得1.

5亿元以上(含)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创新创业团队,自主投入资金或融资资金到位且运营效果良好的,由2名主要创始人或核心合伙人推荐,其团队成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三)市属各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团总公司及其他相应单位实施的重点人才工程中创新创业成效突出的入选人,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五条加大科技创新人才及科技创新服务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中国专利金奖”获奖专利的发明人、获得3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独立完成人、以第二作者及以上身份获得6项以上(含)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在京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总部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企业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8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6倍);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科技创新服务主体中承担重要工作,近3年每年应税收入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机构注册在城六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20倍,注册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为15倍);

(四)本市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入站人员,出站后被本设站单位聘用的。

第六条加大文化创意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运营、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含)且年均税后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含)的文化创意企业,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物保护等领域国家级奖项获奖人和国家级文化创意人才培养工程入选人;

(三)社会贡献较大的知名媒体人、自由撰稿人、艺术经纪人、文化传承人、展览策划人和文化科技融合人才,以及著名的作家、导演、编剧、演员和节目主持等人员。

第七条加大体育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大赛事策划人和组织人、著名运动员和教练员、国际级和国家A级裁判员、知名体育解说员和体育节目主持人;

(二)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八条加大国际交往中心建设的人才保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京注册的重要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分支机构聘用的核心人员;

(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发机构、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来京投资设立的规模以上企业等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市急需的具有全球视野、掌握世界前沿技术、熟悉国际间商务、法律、金融、技术转移等规则的人才。

第九条加大金融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1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000万元以上的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人和所管理基金均在京设立并备案,实收资本3亿元以上、近3年实际投资本市高精尖产业5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其任职满3年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伙人、合伙人委派代表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在京设立的金融控股集团、持牌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平台、金融组织聘用的贡献突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骨干。

第十条加大教育、科学研究和医疗卫生健康等专业的人才引进力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具有国家“双一流”大学(或学科)或国家级重点实验室5年以上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职称的高等教育人才和科研人才;

(二)具有省级或地市级优质中小学10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三)具有三级医院10年以上从医经验,且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疗卫生健康专业人员;

(四)本市紧缺急需的其他具有相应水平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健康人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所需的专业人才。

第十一条加大高技能人才引进力度:(一)世界技能大赛获奖人及其主教练、本市职业技能一类竞赛第一名获奖人及其它国家级以上相应技能竞赛第一名获奖人且贡献突出的,可办理人才引进;

(二)本市科技成果转化紧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二条建立自由职业者引进通道。

对本市科技创新或文化创新贡献突出且依法纳税的自由职业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第十三条拓展紧缺急需人才遴选引进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用人主体中稳定工作、贡献突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一)在国内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经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合格的;

(三)经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区或局级单位按程序推荐的;

(四)经相应的人才认定委员会认定推荐的;

(五)其他特殊特艺人才或紧缺急需人才。

第十四条拟引进的人才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提出引进时一般应在聘用单位工作满2年。

引进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三城一区”引进的可放宽至50周岁,个人能力、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可进一步放宽年龄限制。

引进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

第十五条加强引进人才落户保障。

引进人才无产权房屋的,可在聘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

聘用单位无集体户的,可在单位存档的人才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落户。

第十六条优化引进人才办理程序。

引进人才本人签署诚信声明,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后,由聘用单位向所在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市人力社保局对拟引进人才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办理引进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明确引进人才工作职责。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人力社保局(含开发区人劳局)、具有管辖权的局级单位人事部门等报送单位负责对引进人才发挥作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聘用单位负责加强对引进人才的管理与服务,履行帮助办理引进手续、缴纳社会保险等责任和义务;

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引进材料,并遵守法律法规和聘用单位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加大廉政风险防范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工作流程,明确相关主体职责,防范廉政风险。

人才引进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贿受贿、推诿拖延等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其中,主管部门和聘用单位给予全市通报、压减办理数量、列入黑名单、暂停办理调京业务等处理;

申请人取消调京资格、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有效期为5年的记录,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发布的《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

为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储备年轻干部资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干部人才保障,北京市决定实施2022年青年干部人才“菁英计划”,现面向中国科学院大学等高校定向选聘一批优秀毕业生到北京市直事业单位,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储备人才进行重点培养。

选聘对象及专业要求2022年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毕业生,具体专业要求见附件1。

二、选聘数量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共100名,博士研究生根据报名考试情况确定。

三、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截至2022年1月13日),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品行端正。(二)有志于从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三)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与岗位相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截至2022年1月13日,博士研究生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1986年1月13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1991年1月13日以后出生),本科生年龄要求在25周岁以下(1996年1月13日以后出生)。大学学制5年以上的毕业生,以学制4年为基数,学制每增加1年相应放宽1岁。

(六)考生应以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报考。研究生、本科生应按规定学制如期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博士研究生应在2022年底前取得)。(七)中外合作办学,委托培养、在职培养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不列入选聘范围。

拓展资料:

报名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初审、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填写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相关材料须真实、准确、有效,如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等行为的,查实后取消报名资格。资格审查贯穿考选工作全过程,网上初审结果不作为确定符合考选条件的最终依据。凡在后续工作中发现不符合考选资格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

法律依据: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规定,从大学本科及以上优秀高校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生、委托培养生)中,分类考选40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重点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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