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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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案是怎么回事,简单的说一下?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

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

2015年1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证实: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

扩展资料:

2015年1月5日,“赵志红系列案件”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历经三天,2月9日,呼市中院公开宣判“赵志红系列案件”。

据一审审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间,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呼和浩特、乌兰察布两地连续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犯罪共计21起。其中,故意杀人致10人死亡,强奸妇女、幼女共13名,抢劫财物价值31400元,盗窃财物价值3500余元。

同时,赵志红被认定为“呼格吉勒图案”真凶。这起发生于1996年4月9日的案件,在当年即已宣布“破案”。报案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2天后,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最终,一审法院对赵志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元,判决赵志红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2768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志红在上诉期内书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其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此前一审法院在宣判时曾表示,赵志红归案后主动供述部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同种罪行,属于坦白情节,不构成自首和立功。

赵志红虽具有坦白情节,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不足以从轻处罚。

参考资料:中国网-盘点呼格案的始末

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的证据是什么?

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主要是根据嫌疑人身上的疑点进行的推定,并无确凿的证据,法院在没有充足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案重审判决无罪:

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呼格吉勒图

呼格吉勒图案的介绍

呼格吉勒图案是指1996年4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年仅18周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凶手。案发仅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又称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2005年,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杀人案就是4·09毛纺厂女厕女尸案,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12015年1月,中共新华社党组决定,对在推动呼格吉勒图案重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华社内蒙古分社记者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22015年1月23日下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得到证实: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夫妇已向内蒙古检察院递交对办案人员控告举报书。

呼格吉勒图案的案件经过

涉案时间轴

1996年04月09日:呼和浩特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

1996年0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6年06月0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1996年0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只有62天。

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在呼市一毛家属院公厕犯下的杀人案。

2006年03月: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组成了案件复核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2006年08月:复核得出结论,“呼格案”确为冤案。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未提“四·九”女尸案。

2014年10月30日:内蒙政法委、公安厅等机构证实,最快下月开始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通知书,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在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1996年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1996年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距离案发仅62天。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同一人所为。2005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

落网后,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这一情况在中国引起震动。尽管当时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见认为,赵志红的一面之词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但1996年的案件寻求证据已无可能,并且有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同样对当年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的证据支持提出质疑,认为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对赵志红的供认如果不能认定,对于呼格吉勒图的指控和审判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

五篇内参

汤计,某社内蒙古分社记者,呼格吉勒图案最早的报道者。

第一篇

背景:汤计接触呼格父母了解案情,并接触专案组初步了解案情

2005年11月23日,《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

第二篇

背景: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不公开审理,10条命案只起诉9条,呼格案没有起诉

2006年12月8日,《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2006年12月20日,加急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并附上“偿命申请书”

第三篇

背景:呼市中院称,仅有赵志红的口供,没有犯罪物证,不能认定真凶就是赵志红,那也就不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判问题

2007年初,《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

第四篇

背景: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长邢宝玉聊过后,针对法院程序提出跨省区异地审理

2007年11月28日,《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第五篇

背景:胡毅峰上任内蒙古高院院长,推动呼格案复查

2011年5月5日,《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 在赵志红供出“4·09”命案后,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也组成了以时任政法委副书记宋喜德为组长的核查组,对案件进行复查。

核查组结论,以法律的术语强调,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不久即组织了调查组,重新调查“4·09”命案,结论也报给了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但“4·09”命案始终没有开启重审程序。对于该案件难以实质性推动的原因,当年办理“4·09案”(呼格案)的办案人,后来几乎都得到了提拔,在公检法各条战线上成为把关人,这个案件一旦被翻转过来,问责机制产生的影响将巨大。 疑点1:神秘失踪的精液

在4·09案的诸多证据中,警方提取了受害者体内的凶手所留精斑。但警方并没有将呼格吉勒图的精斑与受害人体内的精斑进行对比。当2005年赵志红供述了自己是“4·09”案真凶后,原本保留在公安局的凶手精斑样本又莫名丢失。

疑点2:“铁证”血样究竟何来?

一位在“4·09”女尸案案发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警察表示,他勘验了案发现场,现场比较简单,没有打斗痕迹,受害者身上没有伤口。因不是具体经办人,他没再过问此案。但案发后不久一天晚上,他在公安局加班,听到局长在办公室大声喊隔壁的办案民警,让他们去剪呼格吉勒图的指甲,当时就不理解,因为现场勘查没发现受害者身上哪块破了。

这位警察之后从当地媒体上看到了有关呼格吉勒图指甲的文字。经查实,该报道刊登在1996年4月20日的当地晚报上:“为了证实呼格吉勒图交代的真实性,由分局刑警队技术室对他的指缝污垢采样,进行理化检验。市公安局技术室和内蒙古公安厅进行了严格的科学的鉴定。最后证明呼格吉勒图指缝余留血样与被害人咽喉处被掐破处的血样是完全吻合的。杀人罪犯就是呼格吉勒图。”这位警察介绍,这是呼格吉勒图案不多的“铁证”之一。但他说,自己当初就在案发现场,没有发现受害者身上有伤口、或者破损的地方。

疑点3:笔供真的“供认不讳”了吗?

呼格吉勒图被抓后,当地媒体以公安机关为单一消息来源的报道中均称,呼格吉勒图其对案件“供认不讳”。

1996年的笔录显示,即使在被枪决前一个月,呼格吉勒图也坚持自己是无辜的。该笔录制作于1996年5月7日晚上9时20分,询问人为呼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和彭某。被询问人是同年6月10日下午2时被执行枪决的呼格吉勒图。

从时间上,1996年的5月7日应当是呼格吉勒图所涉嫌的“四九”女尸案,经呼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完毕、移交检察院的一周后。

在这份共计7页、1500字的笔录中,呼格吉勒图数次表示:“今天我说的全是实话,最开始在公安局讲的也是实话……后来,公安局的人非要让我按照他们的话说,还不让我解手……他们说只要我说了是我杀了人,就可以让我去尿尿……他们还说那个女子其实没有死,说了就可以把我立刻放回家……”

在叙述“当晚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呼格吉勒图做了如下陈述:“我当晚叫上闫峰到厕所看,是为了看看那个女子是不是已经死了……后来我知道,她其实已经死了,就赶快跑开了……她身上穿的秋衣等特征都是我没有办法之后……猜的、估计的……我没有掐过那个女人……”

笔录显示,询问人对呼格吉勒图使用了“你胡说”等语言。显然,这份笔录并未引起检察机构的重视。而在随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指控吉勒图就是杀人凶手。 1、冯志明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 ,涉嫌职务犯罪。2014年12月17日,呼格吉勒图冤案制造者呼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被捕。

2、刘旭 时任刑警队长

3、任俊林、赵月星 时任刑警队副队长

4、彭飞 负责此案的检察官

5、苏明 一审的审判长

6、宫静、呼尔查 一审代理审判员

7、杨小树 终审的审判长

8、王智 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 呼格吉勒图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后,有关机关和部门迅速启动追责程序,依法依规对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27人进行了追责。

追责结果具体如下: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任俊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韩继平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队长刘旭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副队长赵月星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技术员任呼镇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侦查员孙永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民警马向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预审科科长孙庆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五处副处长王日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局长郑润民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局长王智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处长胡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捕处副处长彭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登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陈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韩和平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利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文达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梁国裕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助理杨小树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书记员闫明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白玉林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助理审判员李伟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凤仪党内警告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宫静行政记过处分。

给予时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呼尔查行政记过处分。

另外,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首席大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工作报告,都提及了呼格吉勒图案。周强在报告中称,对错案“深感自责”,曹建明则表示,“对冤错案件首先深刻反省自己”。

呼格案是怎么回事?

1996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18岁的职工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一起奸杀案的凶手(亦称“4·9”命案)。案发仅62天后,法院判呼格吉勒图死刑,立即执行。

2005年年末,被媒体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他交代“4·9”命案是他所为。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再审判决主要内容是撤销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扩展资料: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赵建平到呼格吉勒图父母家格吉勒图父母公开道歉。并向呼格吉勒图父母转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个人慰问金3万元。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2015年4月10日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被呼和浩特市市委免去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正处级侦察员职务,并于次日在公安机关传达。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呼格案

呼格吉勒图案真凶为什么突然承认

最高法不确认赵志红

为真凶 ,在我看来,这是司法的进步。

赵志红自称为呼格案杀人真凶,导致呼格案走向公共视野,被舆论所关注,最终再审无罪,让亡者得以洗清冤屈。

呼格的无罪,是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结果,公诉人

的指控不成立所致。

同时,现有的证据之间存在多处矛盾,也无法确认是赵志红实施了这起犯罪事实。

哪怕他自己承认,也绝不单靠口供定罪,他的死刑,是法律对其他犯罪事实的确认、惩处所致。

相对偏信口供,违法下一个错误结论,勇敢地承认司法的局限性,更值得珍惜与鼓励,唯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

司法是一门科学,而不是宗教,碍于技术手段与证据取得的局限性,要实现“有案必破”的政治指标,基本不可能。

客观规律不会因领导指示而转移,我们能做的,就是尊重事实与法律,顶住压力,坚持疑罪从无,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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