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房产(齐齐哈尔房产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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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齐齐哈尔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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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单位自管房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产权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单位自管房产的作用,适应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有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自管的房产。第三条 本市各级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单位自管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各单位自管房产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协调、指导并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四条 有自管房产的单位(以下简称自管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所管房屋的数量,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配备管修人员,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当地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搞好本单位的房屋管理、分配使用、维修养护、收取房屋租金和建立房产档案;编制房产报表和资料,报送上级机关和当地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第二章 产权第五条 各自管单位应持房屋产籍资料和证件,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申请登记手续,领取公有房产产权证照,产权方受法律保护。

各自管单位新建的房屋,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公有房产产权证照。房屋产权变更或改变用途时,须先向当地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第六条 单位自管房产允许买卖。买卖时,须经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审查产权证照,进行房产评价,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拆除房屋,应事先经当地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进行质量鉴定和办理产权灭籍手续,否则,不准拆除。第七条 各单位使用和管理的政府拨用房产,其产权仍属国家所有。如因单位撤销、合并、搬迁不使用时,应将房屋退交房产主管部门,不准擅自拆除、变卖、转让、转租、转借。第三章 租金和租赁第八条 对单位自管房屋,自管单位须按照市政府颁布的房屋租金标准收缴房租,不得以任何借口降低租金标准。第九条 新建房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进户,自办完准迁手续之日起收取房租;竣工后三个月内不进户者,当地房产主管部门有权查封,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第十条 自管单位要对房屋租金的收缴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应收尽收,不减不免”的原则,对查出的漏收和陈欠租金及时组织收缴。第十一条 自管单位不准将房屋免租交给个人自修自住,过去交出的,要收回计租或作价出售。第十二条 自管单位无力经营的房产,可以委托当地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经营代管,不准放弃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自管的职工住宅,应实行租赁制度。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书由市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四章 使用和维修第十四条 自管单位应认真贯彻“以租养房”方针,所收租金除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外,只能用于房屋管理、维修、扩建,不得挪作它用。第十五条 自管单位对当地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互换活动应给予协助和支持。为便于对本单位房屋的管理,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房屋互换使用协议,并对互换以后的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方式等作出规定。第十六条 各单位自管房屋年维修费标准,可参照原国家城建总局〔80〕城发房字151号文件执行。维修费用除租金收入以外,不足部分,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补足。第十七条 自管单位应保证房屋及各项附属设施的完好,因维修不力而造成事故的,其自管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发生塌房事故的,产权单位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第十八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动迁拆除单位自管房屋时,按齐政发〔1985〕76号文件公布的《齐齐哈尔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处罚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不按期办理产权登记和产权变更手续的,每逾期一个月,处以房屋现值10%的罚款。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除补办审批手续外,处以房屋现值10%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私自进行房产交易的,按《齐齐哈尔市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私自拆除房屋的,根据房屋的质量,处以房屋现值40-60%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房屋产权灭籍手续。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的,按黑政发〔1986〕56号文件公布的《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单位自管房产发生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房产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当事人对房产主管部门裁决不服的,可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既不起诉又不执行裁决的,房产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齐齐哈尔市房产纠纷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房产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产管理正常秩序,及时处理房产纠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各区范围内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房产纠纷。第三条 市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直接负责龙沙区、铁锋区和建华区的房产纠纷仲裁工作;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和梅里斯区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内的房产纠纷仲裁工作。第四条 房产纠纷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度。第二章 仲裁组织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亦可根据需要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房产纠纷案件,一般应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书记员担任仲裁庭的记录工作。

简单的房产纠纷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办理。第八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庭认为属重大疑难性的案件,可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九条 仲裁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为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当事人发现仲裁人员属前款情形之一的,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员回避。第十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其他仲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对回避的决定,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第三章 案件受理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房产纠纷案件:

(一)房屋权属以及使用中发生的纠纷;

(二)房屋相邻关系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仲裁的其他纠纷。

下列涉及房屋的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涉及离婚、继承、分家、赠与的纠纷;

(三)涉外的纠纷;

(四)驻军内部的纠纷;

(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房产的纠纷。第十二条 房产纠纷当事人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房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但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第十三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递交书面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四)证据、证人姓名和住址。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的姓名。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案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案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异议的,应予准许。第四章 仲裁程序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房产纠纷案件后,应指定仲裁员或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并在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七日内提交签辩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第十七条 仲裁员或仲裁庭受理案件后,可根据案情审理的需要或当事人的申请,对所争议房屋及设施依据不同情况,相应采取查封、停用、停建、停拆等保全措施。第十八条 仲裁员根据审理需要可查看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及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提供与本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

仲裁委员会对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必须保密。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省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及地址;

(二)当事人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及职务;

(三)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应进行仲裁。

齐齐哈尔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维护房产交易秩序,保护房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产交易及其管理。第三条 在本市依法取得房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构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第四条 房产转让、抵押、出租的,其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出租。第五条 房产交易人应当如实申报交易价格,按规定缴纳税费。第六条 发布房产广告,应当遵守房产广告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第七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所在县(市)、区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及各县(市)、区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市、县(市)、区房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房产管理机构)。

土地、工商、财政、物价、税务、国有资产、金融、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产交易管理工作。第二章 房产转让、交换第八条 房产转让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房产转让当事人应当在房屋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产管理机构审核后,对符合交易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受让人《房屋所有权证》。

(一)《房屋所有权证》;

(二)当事人身份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文件;委托人的书面委托证明;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

(四)国有房产需提交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产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的房产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五)其他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禁止转让、交换:

(一)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

(四)共同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

(五)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房产权利人转让租赁期限未满的房产时,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产权利人转让共有房产时,以房产权利人所占份额为限;共同共有的房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人为全体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有权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商品房建设单位不得为预购人变更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房产交换,应当签订《房产交换合同》并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予以办理。第十三条 房产交换当事人未到房地产管理机构进行房产交换登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及其他房管单位不得为其办理更名手续。第十四条 办理房产交换登记手续,应当出具《房地产交换合同》、当事人身份证件,还应区分下列情形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产所有权交换的,应当提供当事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二)国有房产需提交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房产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集体企业房产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管部门同意文件;

(三)共有房产的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四)其他产权登记机构认为需提供的证明文件。第三章 房产租赁第十五条 房产所有权人做为出租人,以出租柜台、橱窗、场地、地下构筑物或者以联营、入股、合作、承包等方式,提供房产或者其附属设施,在不改变所有权的情况下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视为房产租赁。

齐齐哈尔最高档的小区在哪里

齐齐哈尔最高档的小区在齐齐哈尔建华区。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齐齐哈尔最高档的小区在齐齐哈尔建华区的锦湖金色世家,每平米一万二。锦湖金色世家位于建华区建华板块,由齐齐哈尔市中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于2016年竣工。

2022齐齐哈尔房贷利率

题主是否想询问“2022年齐齐哈尔调低了多少房贷利率”?4.4%。2022年5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公告透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齐齐哈尔市房贷利率低至百分之4.4。2022年齐齐哈尔调低了4.4%房贷利率。齐齐哈尔房产最新政策到货币化安置政策,延伸至加强监管资金,对于齐齐哈尔买房的人而言,将是一次很好的购房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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